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的理论分类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各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问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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