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 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按照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进行的分类。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身份权又分为亲权、亲属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仪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变化。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是指拒绝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前者如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后者如以对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 为由拒付货款。正是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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