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民法科目考试,在“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关知识,除了有财产权与人身权、以及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关内容,还会有以下的内容,可复习了解。
一、绝对权和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民事权利可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中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
所有权人身权等都是绝对权。相对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又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要求该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例如债权。
二、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关系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为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
三、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与救济权是按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日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是指由符合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是指因侵害原权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实现受侵害的权利,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如诉权。
四、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按民事权利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的分类。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权利,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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