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成考备考>专升本备考

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8

栏目:专升本备考 时间:2022-06-20 09:15:28 阅读量:0 作者:广东大牛成考网
导读:本文内容是关于民法考试科目的“自然人概述”和“自然人住所”相关知识,可参考了解

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8

二、自然人的住所

1. 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 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推荐阅读: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7

相关推荐
版权声明:本站所提供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由广东大牛成考网(www.gd-chengkao.cn)编辑整理发布,仅供个人阅读、交流学习使用。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在线测评,看看你适合什么提升方式?
1、您目前的学历是:
2、您想考取的层次是?
3、您偏向哪种取证方式?
请放心填写,已加密
5分钟内,测评结果将发送至您的手机,敬请留意
网站导航
广州市 深圳市 佛山市
Copyright © 广州天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16435号
广东省广州市成人高考现场报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国家科技园金华园区3楼323-326
声明:本站为广州成考民间交流网站,成人高考动态请各位考生以省教育考试院、各市成考办通知为准。此网站信息最终解释权属于广州天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