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同时智力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是随年龄的增长,智力也在逐渐发育健全。到成年时,其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某一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赋予其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法律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当事人自己服用药物或醉酒后,造成行为失控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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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