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 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 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所谓独立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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